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出于非自愿的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,丧失票据后,可以采取以下四种补救措施,由于它们的效力各不相同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。
一、声明作废
声明作废是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,通过报刊、电台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声明遗失的票据作废。通过此方法,可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,防止票据被冒领,或使他人收受该票据时明确其来源及其效力。但是,声明作废毕竟是一种引起他人注意的单方法律行为,我国法律不认可其效力,他人并不受此约束,也没有审查的义务。
二、挂失止付
挂失止付是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,告知支付人,要求支付人暂停付款的一种方法。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在于失票人仍无法行使票据权利,票据的权利处在不确定状态;而且,对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付款人的票据,不能申请挂失止付。
三、公示催告
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可背书的转让票据持有人的申请,以公示方法,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间申报权利,如不申报,即发生公示催告事项失权后果的特殊诉讼程序。也就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已丧失的票据无效,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,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一种方法。它须经过以下一些程序。(1)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。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、发票人、持票人、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事实、理由。受理的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。票据支付地是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,未载明的,以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付款地。(2)法院的审查与受理。法院收到申请后,应立即审查,并决定是否受理。符合受理条件的,通知予以受理,并同时通知支付;不符合受理条件,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。(3)发出公告。法院受理后,必须在3日内发出公告,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,公告期由法院决定,但不得少于60日。公示催告期间,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。(4)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。即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明对票据的权利。如申报合格,法院应裁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;如出示的票据不一致,法院应裁定驳回。(5)除权判决。公示催告期间终止后,如无人申报权利,法院将判决宣布该票据今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。自判决公告之日起,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,支付人也应当支付。
四、提起诉讼
由于公示催告存在着难以传达到确定的付款银行、难以引起企业或银行所注意、有碍于票据流通使用等弊端。为此,我国法律赋予了失票人提起诉讼的权利。我国《票据法》第15条第3款规定:“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,也可以在丧失票据后…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”非法持有者明确的、以其为被告,要求其交出票据,如果票据已支付,则可请求赔偿损失。受理的法院应为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。